2015年拟建28个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大众创业

22.01.2015  16:32

推动大众创业 2015年拟建28个创业孵化基地

 

1月21日上午,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通报会称,2015年,广西将创建28个创业孵化基地,加快广西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以创业带动就业。

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2014年11月,广西出台了《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及扶持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对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入孵企业给予租金、水电、服务等补贴。

根据《暂行办法》,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可容纳孵化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应在入孵基地所在巿、县;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孵化企业的创办者为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入孵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为主。

暂行办法》规定,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除此之外,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服务的,可申请管理服务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3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楼宇类、铺面类、巿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创业孵化基地若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孵化基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被基地内孵化企业投诉,经查实达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不能为所入驻的孵化企业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据统计,2014年,广西区内大学生自主创业比率由2013年的1.3%上升至2%,农民工返乡创业成为趋势。为社会创业热情,我厅在2014年举办首届创业大赛,历时4个月,59家中小微企业参赛,一等奖获得3万元奖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