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执业许可的批复

05.08.2017  04:40

桂财法函〔2017〕42号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执业,具体批复内容如下: 

  一、组织形式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的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二、经营范围 

  许可从事下列业务:验资、查账、审计、会计咨询服务,财会人员培训,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的负责人:范起超。 

  四、经营场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经营场所为: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2单元15-6室。 

  五、其他事项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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