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0.01.2017  00:0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等有关规定,近日,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资金的使用范围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中小企业投资发展项目、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投资和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二、规定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再评价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支持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通过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财政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健全了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制度 

  《办法》要求各市、县财政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同时,《办法》规定了各市、县财政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和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期限 

  规定《办法》的实施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报送单位:工业交通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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