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12315中心发布消费警示:网店电商要诚信经营

09.03.2016  23:05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唐秋艳 通讯员 熊至娟)针对消费者反映网店、电商一些违规问题,3月9日,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消费警示,警示网店、电商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市场。

   不能随意制定规则

  一些网店、电商制定了“坑人”的规则:如订金恕不退还、预售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0月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购商品除了鲜活易腐、私人定制等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其他普通商品都应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违反《规定》第九条的,将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网店促销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不得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反的,将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

   赠品也应享受“三包”服务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网店、电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应当标明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有变更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违反的,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