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串通借名买房被判无效 法院各打"五十大板"

15.08.2015  15:29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两人串通借名买经济适用房,结果房子买到手后另一方却反悔不愿意配合转户,为此出资方将借名方告上法院,要求法院裁判房屋产权是属于自己所有。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借名买房是属于弄虚作假被认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借名方没有支付过任何房款,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996年,黄杨来到南宁务工,他得知黄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是却因经济拮据无意购买,遂有了投机取巧的想法。他与黄斌商量,用黄斌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买房费用则由自己出并给黄斌一定的好处费。黄杨想等房子申请买到手后,再等时机将房子转户至自己名下,这样就天衣无缝了。

  然而,事情并没有预想的这样简单。2011年,黄斌用自己的名字帮黄杨购买到了经济适用房,该房屋登记在黄斌名下后,黄杨多次与黄斌协商,要求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可是黄斌却反悔了,要求黄杨按市场价支付其房屋差价,否则就不予办理过户,为此事双方分歧很大,一直未能谈妥。

  经过多次协商失败后,黄杨失去了耐心,并将黄斌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将房子判给自己。庭审中,黄斌辩称,黄杨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是利用了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在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根据《物权法》规定,该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对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人的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因此,对于黄杨主张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本案中,被告黄斌在该借名买房的民事行为中,也属于恶意串通的一方,也存在过错,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房款,所以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判决宣告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采访了解到,江南区法院已经将这起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弄虚作假的事用书面形式,并附上司法建议书后递送给了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和市房产局。该房产证是否会被注销和是属于无效产权,相关部门称正在研究解决。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