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遭遇事故时可申请

16.01.2015  11:18

  昨日,记者从广西民政厅获悉,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成为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纲领性文件,明确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临时救助最高标准、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以及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等。

  两大对象可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以“救急”为主,针对性非常强,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哪些人可以获得临时救助呢?《通知》将临时救助的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今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明确三类对象救助最高标准

  广西出台各类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分为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

  家庭对象最高救助标准中: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0%确定;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00%确定。

  个人对象最高救助标准: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500%确定;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0%确定。

  特困供养人员最高救助标准中,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可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500%确定。

   提供三种临时救助方式

  《通知》明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根据其实际困难采取相应的临时救助形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发放临时救助金中,要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时,要求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上,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转介。

  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记者 吴福大)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