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面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

15.01.2016  19:12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驱动新机制,充分调动全区各级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近日,广西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办发〔2015〕13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深化全区各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 

  按照《暂行规定》,全区各级政府部门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授予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外)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由其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国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同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将大部分收益所得(70—99%)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 

  《暂行规定》的实施,充分体现了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放权制”,更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将有效地推动全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 

   

   

  信息报送:教科文处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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