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以上医院须设惠民病房

28.06.2016  10:44
  广西近日出台了《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进行规范,该办法于7月15日起实施,并试行两年。

  根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核定要按照分等定价、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分布调整、逐步到位。《暂行办法》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划分为普通类病房床位(包括单人间床位、双人间床位、三人间床位、普通床位)、特殊类病房床位(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新生儿病房床位、门/急诊留观床位)和其他类病房床位。

  《暂行办法》规定,全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开设惠民病房,惠民病房床位数不得少于编制床位数的5%。按照新标准,以三级医院为例,4人以上多人间的床位费是最便宜的,为20元/床·日。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为55元/床·日。对隔离、消毒有严格要求的百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则为100元/床·日。按照《暂行办法》,二级医院的病房床位基准价为三级医院的9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基准价为三级医院的80%。医院在病房内增加病床的,不得收费;病房外(病房走廊)临时增加的病床可以收费,每床每日最高不超过10元,加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费和取暖费。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病房床位及按医嘱需使用骨科牵引病床的,允许在同等同级病房床位价格基础上适当加收。

  另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对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残疾贫困、农村五保等有效证件者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住院病房床位收费,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减免政策;对慢性病等长期住院病人,要适当减免病房床位收费,减免幅度由各地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