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开发商涨价? 以案说法教你避开消费陷阱

14.03.2017  14:06

  带酒水就餐被要求交茶位费,交了定金后房子却涨价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兴宁区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教你如何避开生活中的消费陷阱。

  “二级”产品却标“一级” 超市构成欺诈败诉

  市民谢某在某超市购买一双塑料男拖鞋,发现该产品合格证标签显示“一级”。他以超市出售虚构质量等级的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经检验为二级产品但却在合格证标签标注为“一级”,该行为误导消费者,已经构成欺诈;且超市也未尽到审慎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谢某胜诉。

  法官点评:商家为利益驱使故意夸大产品等级的行为欺诈了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败诉也在情理之中。

   自带酒水被收茶位费 餐厅未提前告知须退钱

  黄先生一行3人自带一瓶白酒在某餐厅就餐,餐厅入口处贴有“谢绝自带酒水饮料”的告示。在结账时,黄先生被餐厅额外收取开瓶费30元,并以“茶位费”名义开具发票。黄先生认为该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起诉至法院要求餐厅返还开瓶费并赔偿交通费。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餐厅未告知黄先生自带酒水与收取“茶位费”之间的联系、收取标准及不交费用的后果,侵犯了黄先生的知情权及公平选择权,并违反了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法院据此判决该餐厅向黄先生退回“茶位费”30元,并向其赔偿交通费50元。

  法官点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选择权和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因此,消费者是否可以自行携带食物酒水进店消费、是否应额外支付费用、应支付多少费用、不支付的后果如何,经营者都应该在消费者就餐前明确告知。换句话说,收“开瓶费”可以,但是请别忘了明码标价!

  交了定金后房子涨价 购房者起诉开发商

  去年,覃女士在某楼盘的开盘仪式上缴纳了一套商品房定金2万元,后来她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却发现房屋单价与之前了解的不一样,便与开发商协商退回定金,但遭到开发商拒绝。覃女士无奈之下表示愿以认购协议价格购买房屋,却被告知房价已涨、协议价格只能在开盘当天适用,覃女士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定金2万元。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开发商称在开盘当日公布价格仅限当天使用,但未明确告知覃女士该价格只限当天签订合同才适用。双方就房屋价格进行协商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无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返还2万元定金。

  法官点评:开发商自行出台“开盘价格只限开盘当天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等规定,应该事先告知购房者,否则,购房者不应承担在交付定金后房价还会变动的风险。

   游客夜间温泉区摔伤 未获赔偿状告商家

  一个冬天的夜晚,韦某携家人到某温泉度假村游玩。韦某因起身在石板台上横向行走时滑倒而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韦某就受伤赔偿事宜与度假村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向兴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度假村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度假村虽设置了安全提示标志,但未考虑到其夜间营业特点而对标志采用夜光材质或增设照明的装置,故度假村在履行管理者的安全提示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而韦某在石板台上横向行走,增加了滑倒的风险。法院一审判决,韦某承担80%的责任,度假村承担20%的责任。

  法官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石笑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