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警盘点十大交通违法行为 占道行驶最为危险

21.01.2016  11:52

  刘五湖    绘

  哪种交通违法行为最危险?哪些交通违法行为最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昨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对2015年发生在广西境内的交通事故进行盘点,总结出容易导致死亡事故的十大交通违法行为。结果显示,占道行驶、强行超车、酒后驾驶三种违法行为导致的死亡人数居“前三甲”位置。

  第一大危险驾驶行为

  占道行驶

  因占道行驶引发的死亡事故,占3人以上死亡交通事故总数的20%,为第一大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警示:2015年1月10日11时30分,桂平市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主因是其中一辆车的驾驶员在两车临近会车时,驾车向左越过中间分道线进入对向车道行驶,对向车辆制动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提醒:占道行驶是危险性极大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路况较差的道路上或弯道内,占道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第二大危险驾驶行为

  强行超车

  因“强超强会”引发的死亡事故,占3人以上死亡交通事故总数的19%,为第二大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警示:2015年2月8日10时26分,钦州市灵山县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车辆在强行超越前方同向行驶车辆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乘2人)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驾乘人员共3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提醒:春节大家都想尽早回到家中,但开车莫心急。强行超车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最为危险的驾驶习惯之一。只有安全驾驶,才能平安到家。

  第三大危险驾驶行为

  酒后驾驶

  因酒后驾驶引发的死亡事故,  占3人以上事故总数的15%,为第三大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警示:2015年2月20日17时50分左右,田东县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在饮酒后搭载3人,车辆驶出路面与公路西侧涵洞水泥护墩发生碰撞后翻入公路西侧水库,造成3人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提醒: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中枢神经系统活动会逐渐迟钝,致使大脑判断发生障碍,手脚迟钝不灵活,甚至丧失操作能力。科学研究表明,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在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人呈微醉状开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第四大危险驾驶行为

  超速行驶

  因超速行驶引发的死亡事故,占3人以上事故总数的11%,为第四大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警示:2015年2月22日9时30分,钦州市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较大交通事故。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钦犀公路16km+800m处时,因超速导致失控,碰撞右侧山坡后侧翻,造成车上乘客19人受伤、4人当场死亡。

  ●交警提醒:超速行驶时,驾驶人精神紧张,心理和生理能量消耗大,视力降低,视野变窄,判断能力变差,直接影响驾驶人的操作稳定性。如遇紧急情况,驾驶人往往措手不及,容易造成碰撞、翻车等交通事故。同时,超速行驶车辆发生机械故障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如容易造成爆胎、制动失效等机械故障。

  第五大危险驾驶行为

  摩托车无牌无证

  因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引发的死亡事故,占3人以上事故总数的11%,为第五大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警示:2015年4月4日1时15分,梧州市龙圩区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1人),碰撞对向行驶由蒙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1人),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交警提醒:无牌无证车辆由于不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游离于管理之外,安全技术性能得不到保证,成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大隐患。因此,交警希望大家驾驶有正式牌照、符合安全技术性能要求的机动车,为自己的生命加一道保障。

  第六大危险驾驶行为

  未保持安全距离

  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引发的死亡事故,占3人以上事故总数的6.4%,为第六大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警示:2015年8月7日11时20分,南宁市良庆区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重型半挂牵引车因采取措施不当侧翻,导致摩托车被碾压,造成3人死亡。

  ●交警提示: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时,驾驶人由于制动距离过短,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春节期间车流量大增,驾驶员不要跟车太紧,特别是在出入口、互通区、隧道等路况较为复杂的路段,要看清路牌,提前减速。不要随意、连续变更车道,一定要注意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第七大危险驾驶行为

  面包车超员载客

  因微型面包车超员载客引发的死亡事故,占3人以上事故总数的6.4%,为第七大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警示:2015年8月30日7时29分,G72线泉南高速公路发生一起死亡5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4人),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向右侧翻于应急车道上,造成车上乘客5人死亡、1人受伤。

  ●交警提醒:微型面包车超员载客时,稳定性和制动效能严重下降,极易失控发生事故。农村、山区道路路窄、坡陡、弯急,微型面包车超员容易失控。春运期间亲朋好友举家出行,切忌超员载客。

   第八大危险驾驶行为

  货运车辆超载

  因货运车辆超载引发的死亡事故,占3人以上事故总数的6.4%,为第八大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警示:2015年5月26日22时57分左右,苍梧县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驾驶一辆严重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于超载导致车辆制动失效,与对向驶来的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乘2人)发生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

  ●交警提醒:货车超载严重影响车辆制动和操控性能,极易发生车毁人亡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请勿超载运输。

  第九大危险驾驶行为

  三轮车违法载人

  因载货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引发的死亡事故,占3人以上事故总数的6.4%,为第九大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警示:2015年12月22日13时20分,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11人,行至宜州市祥贝乡白伟村白马崖坳急弯陡坡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翻下9米深山谷,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交警提示:载货三轮摩托车安全系数较低,且大多属于“黑车”,经常无视安全超员搭载。为了你的生命安全,请勿乘坐载货三轮摩托车。

  第十大危险驾驶行为

  未设置警告标志

  因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引发的死亡事故,占3人以上事故总数的2%,为第十大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警示:2015年2月11日11时10分,广昆高速右江区境内发生一起死亡6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张某、梁某分别驾驶两辆面包车一行9人(一辆搭载4人,一辆搭载5人)结伴沿广昆高速路从云南往玉林方向行驶,张某驾驶的面包车行驶至G80线广昆高速公路下行线821km+700m时,碰撞右侧护栏后停在超车道上。两辆面包车其中7人在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高速路上查看被撞车辆状况。随后驶来的一辆重型全挂牵引车直接碰撞到故障车辆和车旁7人,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提醒: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容易引发追尾、多车相撞事故。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要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要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车上人员不要停留在车道内,并且要迅速报警。 (记者 梁成龙)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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