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近30年才知非亲生 一审判决母亲共赔偿19万元

28.11.2015  11:02

  倾注所有感情及期望养儿近30年,却万万没想到,儿子阿海并非自己亲生的。知道亲子鉴定结果的那一刻,58岁的阿明有点恍惚。随后,他将阿海及其母亲阿莲告上了法庭,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43万元。昨日下午,邕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父亲:儿子长大到近30岁才知非亲生

  阿明诉称,他与阿莲(化名)1984年相识,之后未婚同居。1986年,儿子阿海出生,阿明很高兴。1987年,在阿海蹒跚学步时,阿莲离开了父子俩。此后,阿海成长过程中所有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都由阿明来承担。

  去年,阿明所在辖区派出所要求更换户口簿。在鉴定血型时,阿明意外发现自己的血型与阿海的血型不符。于是,他要求阿莲、阿海一同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阿莲与阿海是母子关系,而阿明与阿海则不是父子关系。这个结果对阿明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为进一步确认结果,今年1月4日,阿明与阿海到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也证明了两人不是父子。

  阿明称,因为一直认为阿海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在与后来娶的妻子生了一个女儿后,就没再生育。而且,阿海是家里唯一的男孩,阿明及其家人从小就对他疼爱有加,在生活和学习上对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心血,倾注了父亲对孩子的所有感情及期望。在阿明以为儿子终于长大成人可以结婚生子时,自己也可以轻松了,却得知辛辛苦苦养大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对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于是,阿明将阿莲和阿海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抚养费3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儿子”阿海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母亲:儿子的抚养费等都是自己承担的

  对于阿明的诉状,今年52岁的阿莲辩称,阿明并未尽到任何抚养阿海的责任,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阿莲称,阿海在未成年期间的生活费、学杂费及其他费用,都是她承担的。阿明有赌博恶习,她时常被殴打。在阿海5岁时,阿明就强行将她赶走,导致自己不得不与儿子分开。随后,阿明把年幼的阿海交给了祖母抚养,自己则在外与别人常年同居并生育了女儿。自阿明搬出后直到阿海成年,阿明就再没有与阿海共同生活过。儿童时期、小学直至中学时期,阿明从未尽到过一个父亲的责任,对阿海的生活、学习都是不管不问,阿海的婚礼也不参加。相反,她被赶出阿明家后,选择租住在不远处,以便照顾儿子。因此,阿莲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母亲对儿子的所有抚养义务。

  此外,阿莲认为自己与阿明并未登记结婚,不存在夫妻关系。阿明与他人建立了家庭并生育女儿,其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认为自己不存在对阿明的任何侵权行为,也未给他造成任何精神损失。

  儿子:“父亲”没有尽过做父亲的责任

  阿海表示,在他的印象中,阿明一次也没带他去玩过,没有送他去过一次学校,更没有参加过任何一次家长会,他小时候生病发烧也没有一次在身边。所以,阿明并没有把他当儿子养育,没有尽过做父亲的责任。反而是在自己工作后,阿明偶尔会问他要钱,病了叫他帮买药。而且,自己没有实施任何侵犯阿明权利的行为,也没有给阿明造成任何精神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孩子母亲共赔偿19万元

  阿明与阿莲及第三人阿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邕宁区人民法院在今年8月31日受理。经审理查明:阿明与阿莲于1984年相识后未婚同居生活,阿海出生于1986年。1987年,阿莲离开阿明,阿海则留在阿明家居住、生活至今,未成年之前主要由阿明的母亲照顾。其间,阿明因常年在外做生意,很少在家和阿海一起居住、生活,阿莲偶尔到阿明家探望阿海或带其外出游玩,为其购买部分日常生活、学习用品。

  庭审中,阿明和阿海一致确认:在前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之前,阿明和阿海对两人是否具有亲生血缘关系这一情况不知情。

  昨日,邕宁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规,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阿莲赔偿阿明抚养第三人阿海的抚养费18万元,阿莲赔偿阿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阿明负担2100元,阿莲负担1700元。

  (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赵敏 通讯员 陆润华 曾春蝶)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