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

23.12.2014  16:57

周生贤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在今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了说明。

  周生贤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现行法缺乏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方面的要求,也没有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二是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根据现行法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以下称“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同时,针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也不够健全。三是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加强责任考核,完善对不达标地区的约束性措施;同时,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突出,需要强化法律责任。

  周生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源头治理,协同管控。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努力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二是综合施策,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突出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三是强化责任,从严管理。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义务,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针对当前雾霾频发的形势,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同时,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他表示,草案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单位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周生贤重点介绍了草案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

  一是关于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是关于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关于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细化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加强了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

  四是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增加一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第五章)

  五是关于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增加一章,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第六章)

  六是关于法律责任:对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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