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首例网购合同案

24.06.2015  13:09

  6月23日,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在淘宝网上购买一批不合格药酒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网购引起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郑某在淘宝网上看到被告某力神蛹虫草酒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力神蛹虫草酒,宣称是使用名贵中药材冬虫夏草泡制而成,有治病保健的功效。为表孝心,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与5月2日,先后在淘宝店分两笔订单订购了该药酒4瓶,共花费人民币1.92万元,赠予自己父亲饮用。

  2015年5月19日,郑父饮用该酒后十几分钟,感到胸闷,继而皮肤出现红肿瘙痒、腹痛、解稀便。原告遂向经销商查询,但对方却说不清楚。郑父自服土霉素、外擦醋酸氟轻松乳膏,休息半天后,不适症状得到缓解。次日下午郑父又服用了半杯,结果又出现了相同的不适症状。原告经过仔细查看,认为被告生产的某力神蛹虫草酒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等多条规定,产品的外包装没有标注适宜的饮用人群和食用标准,怀疑该药酒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告与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多次联系,要求对方退回货款并赔偿,但对方却不理不睬。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92万元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19.2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如果能认定被告某力神蛹虫草酒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力神蛹虫草酒为不符合完全标准的食品,该公司是要向原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韦英勤 陆厚程)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