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他人偷车男子不阻止反勒索 因敲诈获刑六个月

18.11.2016  16:0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张晓君)宾馆门口停放的一辆紫色电动自行车,让小何、小余、小蓝眼睛发亮。他们打算合伙将这辆车偷走拿去卖掉。谁知“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在他们行动的过程中,有一伙人“盯上”了他们,并以此威胁其父母交纳赎金。

  今年6月27日清晨5时许,在明秀东路一家宾馆工作的小李等人在7楼的一间休息室内休息时,无意间通过休息室内的监控视频,看到小何、小余、小蓝三人鬼鬼祟祟,似乎正准备对宾馆门前的一辆紫色电动自行车实施撬锁。他们立马下楼,将撬车的小何抓了起来。之后,他们通知了老乡罗某。

  “90后”罗某小学毕业后一直无业。2003年,他曾因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他来到宾馆后,与其他人用钢管和塑料线管,对小何实施抽打、恐吓,逼迫小何配合他们抓同伙小余。

  小何只好乖乖同意配合。抓到小余后,罗某等人将小何、小余带回宾馆七楼扣留,要求两人联系家属拿钱来赎人。其间,他们继续用钢管和塑料线管对小何、小余进行抽打。

  罗某很快与小何的母亲黄女士及小余的父亲余先生取得联系。“快把钱送过来,否则把你的儿子送到派出所!”电话接通后,罗某一边威胁其家长,一边故意抽打小何和小余。听着电话里儿子的哭喊声,加上不想儿子被扭送到派出所,心疼的余先生和黄女士先后来到宾馆,向罗某分别交了2900元和3000元后,小何、小余这才得以回家。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将罗某等人抓获。公诉机关以罗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昨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罗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小李等人均另案处理。“我一时糊涂,造成现在的事情,我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罗某在庭上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敲诈勒索罪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并且罗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法官当庭宣判,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