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他人爱犬拒不归还又弄丢 拾得者被判赔950元

06.05.2017  12:14

拾到他人爱犬拒不归还,没过几天又弄丢

拾得者被判赔偿狗主人950元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蔡梦婕

核心提示

捡到他人物品不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罪;但如果捡到别人的宠物,不仅不归还还把狗狗弄丢了,会不会变成一笔糊涂账?南宁两名年轻人为这件事较真,打起了官司。4月2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陆某拾得张某养的哈士奇犬之后,未能妥善保管遗失物,致哈士奇犬再度走丢,陆某需承担责任,赔偿张某950元。

哈士奇“”主人

原主人状告拾得者

今年20岁的张某养有一只哈士奇爱犬,但于2016年3月26日走丢。张某遍寻无果正要放弃,同年4月5日突然有朋友告诉他说,在南宁市农院路的盼盼宠物店看到了他的那只哈士奇。张某赶到该宠物店一看,店内的哈士奇正是自己的爱犬。

陆某坚称这只哈士奇归自己所有,张某只得与陆某带上哈士奇前往衡阳东路仁爱宠物诊所做鉴定。张某此前已经给爱犬办理了《养犬登记证》,经诊所医生鉴定后,最终确定该哈士奇犬就是张某11天前走失的狗狗。

鉴定结果出来后,陆某依然不肯将哈士奇还给张某。陆某坚称这只哈士奇是他从朋友的狗场花1000元购买的。接警民警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陆某坚持要张某偿还他买狗的1000元费用,最终调解不成功。

明明是自己的爱犬,陆某却不肯归还,张某遂将陆某告上法院,要求归还他的哈士奇。法院开庭后,陆某却说这只哈士奇已于2016年4月26日丢失,无法归还。张某遂更改诉讼请求,要求陆某赔偿1000元宠物购买费及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