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不成私扣他人财物属违法 提醒:维权还需守法

18.11.2015  18:31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通讯员 黄海波 姚息文)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多次索债无果后,便将他人大货车私自扣押欲迫使对方还债。岂料,这种蛮干行为属于违法。法官提醒,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渠道维护,非法扣押他人财产,反而会使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

  去年12月,武鸣县陆斡镇的李某欲将自家山头上的林木出售,货车司机韦某获知消息后,便介绍李某把木头卖给木材老板潘某,谈好了价钱李某让货车司机韦某将木材运给潘某。谁知,在结货款时,潘某却不见了踪影。李某因无法拿到钱,气急败坏的他认为是介绍人韦某的责任,于是将韦某停放在停车场的大货车开走,想逼迫韦某找到潘某还清货款。韦某因找不到自己的车,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的车被他人盗走了,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不予立案。韦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原物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主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未经原告韦某的同意,扣留其大货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居民无故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李某因与韦某及第三人潘某的经济纠纷而扣押韦某的车辆,实属侵权,应予返还。李某主张的货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李某可另行主张权利。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希望韦某多为李某着想,应协助李某找到第三人潘某后结清货款,避免矛盾扩大,把问题解决。同时,劝说李某尽快返还车辆,如不返还,将会承担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车辆损坏赔偿等责任,到时将产生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最终,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结案,李勇及时将车辆返还。

  法官提醒,在经济活动交往过程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时,应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切莫自行选择违法的行为扣押他人财产。非法扣押他人财产,不但无助问题解决,反而使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