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完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工作

09.03.2015  20:42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森林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超

   中新广西网3月9日电 (李阳 费文彬 张磊)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中提出保全申请的,规定为“可以”提供担保,即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要提供担保。但在实践中往往是一刀切,以申请人提供担保取代法院的审查和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这样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针对前述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森林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超本月7日表示,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有关指导意见,规范各个法院的诉讼保全担保工作。

  黄超认为,对财产保全的担保应区分诉讼前、诉讼中分别处理:对诉前保全由于未能进入审查程序通常可采取相对严格的条件;对诉讼中的保全应综合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和紧急性,对申请保全当事人获胜可能性等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她指出,特殊情况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申请人应放宽担保要求。如申请人属于弱势群体及涉民生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清楚,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交通事故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的以及当事人有困难无法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案件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有困难”两个条件。另一方面因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官在诉前、诉讼中保全时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查,就能对案件结果有一定的判断与预测,不至于因事实不清而造成保全错误。

  黄超还提出,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确定申请人应提供担保的价值。例如仅仅是简单的查封或限制过户登记,被保全的财产仍然处于被申请人管理控制之下,这种情况就可以提供少量担保财产或不提供担保。在担保形式上除了方便执行的现金外,还可以提供物保,也可以提供保证担保、权利质押等多种形式。   

  针对目前中国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实践中以申请人提供担保取代法院审查和申请人证明责任的现状,黄超认为,为了规范财产担保工作,上级法院应明确对诉讼保全财产担保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使这项法律制度在各省、自治区得以规范运行,有效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