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部门联发通知 气温40℃以上应停止露天作业

29.06.2016  12:05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史小辉)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安监局和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全面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高温高湿天气造成的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日最高气温40℃以上,用人单位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

  同时,要求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此外,各地要加强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要深入了解和掌握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住宿条件、饮食卫生状况和高温劳动防护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力度,要深入企业和重点工地开展“送爱心、送健康、送安全、送清凉”等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医疗小分队,深入施工现场宣传暑期防病知识、为农民工开展健康体检活动。企业工会要加强职工生产作业和生活环境,特别是暑期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通报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企业尽快加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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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怎样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分高温和高湿两种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00元

  从2011年6月1日起,广西实施企业高温津贴,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高温津贴要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来代替。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