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首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工资集体协商

03.06.2015  10:01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5月27日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获表决通过,意味着我区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填补了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上的空白,将有效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企业和职工相互沟通、相互了解搭建了一个新平台。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的合力推动下,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合作、工会力推、职工和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全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覆盖企业157908家,覆盖职工总数为3403452人,建制率达87.84%。就全区整体而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目前仍存在认识不统一、协商机制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比如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有一定阻力;部分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需要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不会谈”,协商内容不具体、程序不规范等。

条例》自2013年启动立法程序以来,历经十七稿修改,最后获得通过。这部法规的出台,开辟了职工向企业有序表达合理工资诉求的渠道,为深化我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