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施近7年 全国仲裁土地纠纷147万件

16.05.2017  03:11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制日报》记者从农业部获悉,7年来,全国累积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47.13万件,其中调解121.6万,仲裁11.22万件。

  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经设立仲裁委员会2476个,聘用仲裁员5.2万名,基本覆盖各涉农县。此外,已设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31716个,村级调解小组59万个,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不断健全。

  但相对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群众知晓度不高,关注研究的专家学者人数不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的设计实施立足于中国农村现状,贴合中国国情。”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戴军告诉记者。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制度设计是有特色的。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这样农民维权的途径得到拓宽,有助于最大化地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则规定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对纠纷进行受理。而且仲裁机构对民商事纠纷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如果再向人民法院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也有特殊性,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一样,有地域管辖,有特定的受理范围。不同点在于它限定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另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点在仲裁员组成上面。仲裁员可以说是不限制年龄,不限制身份的。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只要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或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就可以获得仲裁员的身份。

  重庆万州区经管站丁晓东介绍,在万州区仲裁委员会,23名仲裁员中农民仲裁员有7名。仲裁员向星权说:“农村是熟人社会,乡村调解在实践中效果非常好。根据我们遇到的纠纷来看,80%可以直接通过村镇调解解决,而且只有1%左右的纠纷在调解后会反悔。

  当然,这一特殊点,也埋下了隐患,仲裁员素养不高成为当前仲裁工作面临的一大问题。据此,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经管处干部何德元就提出将仲裁员分四级评估,然后分级仲裁的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不收取费用的,农民可以低成本获得救济。”在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调研时,农业部仲裁指导处张伟民处长指出了调解仲裁法的第三个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