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8.04.2015  13:01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 广西政府法制网 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14年3月12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

邮政编码:53001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龙小英

传        真:0771-2823036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登记中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方案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四条〔申报义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企业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主动、如实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登记条件〕申请企业登记,应当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住所及经营场所规定〕企业应当只有一个住所。

企业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企业经营场所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七条〔一址多照〕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外,一个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

第八条〔一照多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可以选择在营业执照内登记经营场所信息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在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从事歌舞及游艺娱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电子商务住所登记〕

方案一: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

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二: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依据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

第十一条〔经营场所许可〕

方案一:企业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境保护、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方案二:删除此条。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

方案一:企业申请设立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在登记前经批准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予以审查。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方案二:企业申报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污染环境处理〕企业在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油烟、噪声或者振动等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不如实申报信息处理〕企业不如实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的,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制定施行细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施行细则。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尽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办法》由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起草,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目前,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中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登记机关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建筑物法定用途等多种条件,且通常一个具体地址一般仅能登记为一家企业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这种较为严格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制约了市场主体的发展。现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 企业无法提供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 企业若是租赁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老房子、农村自建房、在购买土地上自建房屋及历史遗留的房子,大部分都无法提交产权证,也无法按照清理违章建筑、违法经营(以下简称“两违”)工作要求提交其他合法证明,但该场地又适合从事经营活动,如果登记机关一刀切,只认房产证或规划证、竣工验收证明等,将会浪费很多企业住所资源。 (二)企业住所租赁费用高,增加了企业负担。 企业大部分是以租赁房屋作为公司住所,住所租赁费是企业支出的一笔不小的费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某些行业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对住所要求不高,如从事电子商务、软件设计、动漫游戏制作、文化创意、咨询服务等行业,一张办公桌、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了,若一味要求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势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缺乏可行性。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但在现实操作中发现,绝大部分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多数社区居委会因为种种原因也不愿出具住所使用证明,造成企业因手续不全而无法申请办照。这样的情况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投资环境。 (四)对房屋使用性质实行延伸审查。 这两年对“两违”进行整治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在整治“两违”工作中,政府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在企业登记中查验房屋的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等房屋使用用途延伸的材料,超越了工商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如果不予企业登记,企业会投诉,不审查又面临着被问责的风险。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相关办法,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我区应尽快制定《办法》,切实让国务院的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参考深圳、珠海、青岛等市的立法经验起草而成。 二、《办法》的起草经过 第一阶段,自治区工商局于2013年12月启动《办法》的立法项目,并委托南宁、桂林、柳州市工商局进行前期的调研。自治区工商局根据调研成果起草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初稿)》。 第二阶段,自治区工商局委托南宁市工商局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概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通过立法解决相关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调研。2014年1月23日上午,邀请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房产局、商务局、消防支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召开了调研会。同日下午,又召开了有商住楼住户代表、住改商企业代表、种植企业代表、连锁企业代表、养殖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房地产企业代表、国有企业代表等各类市场主体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2014年2月11日至12日,调研组分别走访南宁市新竹街道办事处、蒲庙镇龙岗村委会,听取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依据的问题。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国务院以通知的形式下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在方案中提出了包括简化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加强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管理的具体要求,但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不能作为立法的依据,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关于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的问题。 鉴于企业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材料种类繁多、差异性大,难以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统一列举,为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有关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要求,同时参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并公布。 (三)关于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经营活动的监管的问题。 近几年以来,在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餐饮娱乐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染给周边居民群众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烦恼的问题,群众反映非常强烈。从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方面考虑,《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在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娱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制造加工等经营活动作出了限制规定,并明确由哪个部门对企业违规从事这些经营活动予以处理。 (四)关于扶持新兴行业、小微企业的住所登记的问题。 随着一些新兴行业的发展,有的服务型企业创立初期人员较少,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条件要求不高。借鉴珠海、深圳等地做法,允许同一住所进行多个企业登记,有利于节约空间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根据电子商务企业对办公条件要求不高的特点,对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通过商务秘书公司进行日常办公托管,可以使用商务秘书公司的住所作为企业住所进行注册,从而大大降低企业准入要求和准入成本。 (五)关于企业多个经营场所的问题。 为了方便企业生产经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企业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企业可以将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营业执照》内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