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08.11.2014  18:31

 

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广西拟出台地方性法规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加以规范。日前,广西区法制办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形成企业工资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的重要保证。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迅猛发展,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工资共决机制”即:市场经济调节、企业自主决定、职工民主参与、政府宏观监控。其目的就是要达到一个“企业满意、职工满意”的“双赢”效果。 二、制定《征求意见稿》的法律依据   国家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等一系列法律,均对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做出了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专门用一节篇幅,对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了明确,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颁布出台了《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内容、程序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参考。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经过将近一年的酝酿、调研、修改、论证,先后数易其稿,形成了包括总则、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30条的结构框架。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为推动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开展,按照体现一致性、增强约束力的原则,《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合同的,都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为我区各类企业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行为提供了依据。 (二)协商代表   为使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充分体现民主、体现公平、体现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旨,《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立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专章,在参与协商的人员问题上做出了规定。强调了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同时从尊重妇女的角度考虑,结合我区为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的代表”,强调了协商代表产生、更替的程序,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选派,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明确了协商代表的义务和权利,使他们能够在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律的保护下,代表企业和职工完成好协商工作。   (三)协商内容 协商内容是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核心,既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权益。在协商的事项中,列举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企业内部福利待遇等事项,并对劳动定额标准这一重要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协商的范围。 (四)协商程序 为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征求意见稿》对协商的程序、形式、时限,以及工资集体协议的效力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和答复、协商会议的召开、协议的签订和通过以及报送和公布等事项,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协商程序的操作模式,使协商过程能够有序运行;明确了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和变更、终止的条件,规定了协议的效力,使协商结果能够准确适用。 (五)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和手段,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列了专章明确了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内容、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合同审议等方面内容,为企业开展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为了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保证工资集体协议的切实履行,设定了行政、司法等手段。企业违反规定,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部分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