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支出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17.11.2015  10:28

  本报讯(记者 杨玲 通讯员 刘明婕)为了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助力创业创新,国家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并明确了核算、备案等具体执行问题。11月16日,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2014年南宁国税所辖企业共有29户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扣除金额3881万多元。目前,我市很多企业未运用到该税收优惠政策,还有极大的推进空间。

  据了解,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例如,某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支出了100元费用,无论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均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企业的税前扣除金额从100元变成150元,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应税负担。

  本次发布的新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并扩大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涉及费等7项。还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另外,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明年1月1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还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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