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变化 欲享优惠政策需持证明

25.04.2015  13:05

国税工作人员表示,5月1日后,相关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新变化

欲享优惠政策需持发改部门证明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雷倩倩  通讯员刘明婕)4月24日,记者获悉,近日税务部门下发了《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持发改部门证明,才能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近日,财务人员张先生在办理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人员指出,2014年度前三季度,他所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可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第四季度,需按25%的税率进行缴纳。张先生不明白是什么原因。

        原来,早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目录》直到2014年8月20日才公布,并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这意味着,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存在政策上的“空档”。

        在“空档期”,企业能否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据介绍,由于新旧产业目录存在衔接问题,此次税务部门特别下发前述《公告》进行明确:若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企业没有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属于《目录》中规定的项目,享受优惠的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以前不能追补享受优惠;若企业此前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主营业务不再属于《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张先生所在企业主营的业务,在原政策中,属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因此前三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可按15%税率缴纳。但《公告》明确后,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在《目录》范围内,第四个季度就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企业如何证明其经营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广西国税12366工作人员表示,2015年5月1日前,企业从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原渠道取得的证明文件,即可作为证明文件。5月1日之后,税务机关则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发改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目前,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高峰期,广西国税12366提醒,根据现行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需要在每年汇算清缴前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