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四种旨趣

08.09.2015  13:00
 

     

  喻中 

  在法学理论界,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是法史学、法理学共同聚焦的宏大主题,也是具有恒久魅力的研究对象。从世界范围来看,历史法学派注重从历史传统中寻找法律的精神,不仅把传统法律文化作为研究的对象,还把传统法律文化作为研究方法、作为价值准则,这个学派对于传统法律文化,可谓情有独钟。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认真对待、全面研究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其理论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法学界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一直都保持着较高的热情。只是,应当以什么样的姿态去研究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呢?略作梳理,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旨趣,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

  首先,在于寻找具体的真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庞然大物,要整体地描述传统法律文化,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一个难以企及的理论目标。但是,在传统法律文化的框架内,某些具体的问题是可以有效地予以回答的。譬如,在中国历史上,刘邦“约法三章”的时间、地点、内容、效果,就是一个可以研究的具体问题,在各种文献资料的支撑下,可以对这个具体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这样的研究旨趣,就在于寻找具体的真实。这种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旨趣,主要体现在常规性的法律史学研究中。因为要寻找具体的真实,研究者通常偏向于选择微观的问题,习惯于“小题大做”。这样的研究旨趣有一个未曾言明的理论前提: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个具体问题,特别是某个细节,就隐藏在历史的深处,只要我们去寻找,就能够找到它的客观真相;只要能够揭示某个具体问题的真相,获得关于某个具体问题的真知,就达到了研究的目的。这样的研究旨趣可以纳入到历史学的范畴,侧重于从历史学的角度研究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

  其次,在于实现功利的借鉴。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古为今用。这样的研究,虽然也要描述传统法律文化的某个侧面、某个维度,但是,研究的重点,更重要的目标在于实现功利的借鉴,亦即怎样借鉴、如何创造性地利用传统法律文化。譬如,御史制度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御史制度中,寻找当代中国纪检监察制度可以借鉴、吸收的制度因子或制度要素,就属于功利的借鉴。再譬如,研究清代的秋审制度对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借鉴意义,同样属于功利的借鉴。在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界,这是一种常见而流行的研究旨趣。可以看到,很多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基金项目,都体现了这样的研究旨趣。这种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具有比较浓厚的实用主义倾向,是“学以致用”或“研以致用”的产物。这种风格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也许可以纳入到“策论”或“对策”性质的范畴。比较而言,追求具体的真实主要在于求真,追求功利的借鉴主要在于致用,两种研究相互关联,但在旨趣上各有侧重。

  再次,在于完成自我的确认。所谓“自我的确认”是指在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形成某种对照。换言之,就是在法律文化领域,强化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断裂,通过彰显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差异,把传统置于现代的对立面,传统就像映照现代的一面镜子,可以通过传统这面镜子看到自己的形象,这就完成了对于自我的确认。譬如,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八议”,就与现代法律文化中的“平等”形成了某种对立关系: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对犯罪者的惩罚,可以“议亲”“议故”“议贤”等等,但在现代法律文化中,犯罪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律之上或之外的特权。这样的研究表面上看,是在对古今法律文化进行客观的比较,背后的潜在之义,是在通过彰显“他者”(古人)以确认“自我”(今人)。这样的研究旨趣近似于人类学研究。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人类学主要是通过彰显“空间上的异域”以确认自我,这种旨趣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则是通过彰显“时间上的过去”以确认自我。两者之间的共性是实现自我的确认。法学理论中的“法的现代性理论”,就是由此而滋生的——通过彰显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断裂,以实现对现代法律文化的自我确认。

  最后,在于追求规律的呈现。在学术思想史上,最能体现这种研究旨趣的实例,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这篇经典文献是对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的创造性研究,可以归属于广义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这篇文献解释了国家与法的起源:在原始氏族社会中,没有国家与法。后来,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促成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剩余产品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产品刺激了氏族首领们的私心,他们通过占有剩余产品的方式而成为富人,他们与其他的穷人形成了相互对立的阶级。为了解决富人与穷人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国家应运而生,并成为了富人阶级压迫穷人阶级的工具。最早产生的国家是奴隶制国家,同时还产生了奴隶制的法,此后,还有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这就是恩格斯阐述的国家与法的产生规律。这就是说,恩格斯在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中,发现了国家与法的产生规律、演进规律。这样的研究,旨在揭示规律,旨在追求规律的呈现。这样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其实是在建立一种叙事框架与解释框架,或者说,是在建立一种“元叙事”,在于表述某种真理性的结论。较之于前述几种研究旨趣,以呈现规律为追求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主要是思想家的领域。

  以上分述的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四种旨趣,各具独立的价值,不能相互否定,相反,它们之间应当形成互补、互助的关系。其中,“追求具体的真实”很重要,因为它是深化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前提。以此为基础,才谈得上“实现功利的借鉴”。在某种程度上,功利的借鉴是对“追求具体真实”的一种延伸;如果没有“功利的借鉴”,“追求具体真实”的末流就可能流于支离、琐碎。“完成自我的确认”通过生产意义、确认价值,既可以为“自我”找到依据,还可以为变革提供理由,它与人类学研究、自然法学研究都有某些内在的关联。但是,这种研究旨趣可能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需要“追求具体真实”的研究来予以平衡与弥补。至于“追求规律的呈现”,则有助于解释系统的建构,有助于为文明秩序提供终极性的依据,其特殊的价值与意义,更是别的研究旨趣所不能替代的,不过,这样的研究旨趣尽管立意高远,但如果没有其他几种研究的支撑,则可能流于空泛,甚至是游谈无根。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