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合同挪用公司钱财 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起诉

08.01.2015  10:42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实习生王秋佳)作为企业区域经理,企业在外地租场地、租办公用房和签订销售协议时,他却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合同,将只需按季度交的租金改为按年缴纳,截留或瞒报,从而骗取公司钱财4万多元挪为己用,直至事情败露。1月7日,已经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他,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到法院,并在法庭上建议对他判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黄刚在担任广西神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时,与贵州省凯里市永华停车场签订了一份场地租用合同,合同协议条款写明场地租用费是按每季度缴纳。黄刚称,因当时自己手头紧,急需用钱,所以他伪造了一份合同,将按季度缴纳租金的合同改为按年缴纳,从公司财务领取了12000元,除了缴纳一个季度场地租用费用外,将剩余款项全部挪为己用。

  随后,公司在租用办公场地时,他又伪造一份合同将租金按季度支付改为按年支付,并将伪造租房合同交给公司领取了53000元,除了缴纳房租外,他又截留了24000元占为己用,以及在与他人签订销售协议时,又伪造一份合同,将收取别人的30000万订金改为20000万,并将伪造的合同和20000万元交给公司,自己又截留10000万元留为己用。

  最后,直至黄刚辞职不干了,其伪造合同已共挪用和占用公司钱财40000多元。事情败露,黄刚主动投案自首,并将占用的40000多元全部退还给公司。

  在法庭上,江南区检察院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介于被告人已全额退赔公司经济损失并且得到公司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法官未当庭宣判,表示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文中为化名)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