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26.04.2016  10:36

  骗贷不仅要被罚款,申请资格或将被“冻结”5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 王煜霞)昨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法规规章对有自由裁量内容的执法依据重新进行了梳理,修订形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下简称《细化表》)。根据《细化表》,骗提、骗贷违法行为将根据违法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不仅要被罚款,还将取消其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骗提公积金最高罚款1万元

  近期,利用虚假购房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现象逐渐增多,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正常秩序,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根据《细化表》,违法程度属轻微的骗提行为可免于处罚,特别严重的则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特别严重”范畴?据了解,“不退、不认”是违法关键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伪造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拒不退回住房公积金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除处罚手段外,管理中心对各网点的工作人员也提出了防范骗提要求:前台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真假材料辨别能力,练就“火眼金睛”的本领;各网点间要及时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打击骗提行为的合力;充分利用与房产、税务等部门联网核查渠道,加大对材料的审核力度;抓住典型,强化宣传,营造依法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氛围。

  骗贷成功5年内不得再申请

  当下,随着住房公积金绿色通道的畅通,加之其贷款利率较低,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成为许多市民的首选。与此同时,也出现一些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违法行为。根据《细化表》,除对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成功的可免于处罚外,有其他违法情节的将被取消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被处以罚款。

  如骗贷成功,又存在不配合行政执法情形,如拒不退回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接受调查,以藏匿等方式回避执法人员调查;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制造障碍;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不仅要被取消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还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伪造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拒不退回贷款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将被取消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房企违规其新项目难“上马

  以往,公积金贷款历时长、办理难,让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望而却步,因而选择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市民也不受开发商“待见”,甚至被拒之门外。根据《细化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在管理中心下发的《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不接受处罚。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将被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如不接受调查,并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也将提升一个档次——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房企存在拒不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态度恶劣,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制造障碍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等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时,不仅新项目难“上马”,企业也要被录入信用黑名单,对其罚款金额也将提高至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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