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供货义务 买方诉求返还双倍定金

26.10.2016  07:09

广西新闻网 凌云10月25日讯(通讯员 莫伟锋)买卖双方签订了协议,购货方按协议支付了定金10000元,而期限到后供货方却以种种理由不供货。为此,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因供货方不履行供货义务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高某与曾某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定购杉木协议》。协议约定由高某首先向曾某支付定金10000元,曾某在三个月内向高某出售杉木原木五万条。供货期限到后曾某未能向高某供货且一直躲避不退回高某所付的定金。故此,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曾某双倍返还购买杉木的定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曾某则辩称,之所以没有履行协议,是因为在供货期间出了一些意外,货源的规格达不到对方要求,没能供货是事实,高某的定金也被自已用在了别的方面。

高某和曾某签订定购协议,由曾某向高某供应原木五万条,且购货方高某预先支付定金10000元,现曾某没能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使双方所签订的《定购杉木协议》无法实现,其行为实属违约符合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规定。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曾某返还高某定金15000元。

【 编辑:廖志荣  作者:莫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