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山工商所首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查处“千足玉”消费侵权案

08.05.2015  21:5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正式施行。自《处罚办法》施行以来,柳南区工商局鹅山工商所充分利用“每周一学”的所务会学习机制全面学习《处罚办法》,以确保《处罚办法》发挥最大效力。近期,在处理消费纠纷过程中,鹅山工商所通过主动分析、综合比对等方式发现1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随即启动“诉改案”机制,依据《处罚办法》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有效地发挥了《处罚办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作用。

2015年3月初,鹅山工商所接连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位于龙屯桥下的某大型商场内一家珠宝店购买的玉器材质有褪色、破裂等质量问题。该异常情况迅速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在按要求组织双方进行行政调解的同时,执法人员通过详细向消费者了解、深入综合分析比对等方法判断该珠宝店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极大可能性。201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珠宝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及时收集并固定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通过调查,当事人承认其通过编造“千足玉”的概念对翡翠挂件命名为“千足玉观音”、“千足玉笑佛”等不实名称,其根本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向“千足金”进行联想并最终对翡翠挂件材质产生误解。最终,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规定所禁止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并于2015年4月20日依据《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处罚2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