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类侵权案件增加 互联网成侵权盗版“重灾区”

26.04.2018  17:32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陈蕾)昨日,全区版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7年全区共查办各类侵权假冒案件151起,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40余万件,其中版权案件24起,数量同比增长84.6%。令人关注的是,互联网已经成为侵权盗版“重灾区”。

  当天的发布会上,自治区版权局公布了全区十大版权保护典型案件。从案件类型来看,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占了4起。其中2起为全国挂牌督办案件,分别是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的南宁市“皮皮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以及未经授权擅自通过互联网传播音乐作品的南宁市“威盘网”侵犯著作权案(详见《南宁晚报》4月25日05版)。

  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还包括河池市黎某某在经营个人网站“爱丫丫影视网”期间,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侵权盗版影视作品、电视节目,被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北海市合浦县王某某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被处以没收光盘500张、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版权局专职副局长李承武表示,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具有获取与复制作品容易,传播手段多样、隐蔽、便捷等特点,由此带来的一大问题就是日常监管和立案调查、取证时比较困难。李承武介绍说,每年自治区版权局都组织全区各市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并把整治非法传播影视剧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查处非法传播影视剧等作品的网站、手机APP、网络云存储空间等作为工作重点。

  除了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自治区版权局还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建立了实名登记制度,为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作者颁发能够证明作品版权归属的作品登记证书。针对当前新闻作品转载秩序混乱的问题,于2017年6月向全区印发《关于加强新闻作品转载秩序管理的通知》,分门别类地对不同类型的媒体、不同类型的转载作品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全区新闻作品转载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在影视剧播出管理方面,自治区版权局坚持县级播出机构影视剧统一供片制度,组织全区各市局做好所属各县(区)播出机构的影视剧购买、供应工作,严格查验影视剧节目交易合同,做到对全区各县级播出机构播出秩序的有序管理,杜绝版权纠纷,杜绝乱播滥放现象。自治区版权局每年还组织举办电影工作年度会议和培训班,对新建影院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城市影院和农村电影放映队的检查,增强电影发行放映从业人员的版权意识,防止盗版影片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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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公众号使用“葫芦娃”配图被判侵权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文艳玉  通讯员  周蓉蓉)广西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娶1个广西女人等于娶了7个葫芦娃!友仔们赞成吗?”一文,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日前,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广西某网络公司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合法费用万余元。

  2015年,广西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文,并在文中选用了7个葫芦娃的形象作为配图。该推文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将该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出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就其对享有“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实即涉案文章的内容及其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提交了证据。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就著作权人的认定、著作权的内容及赔偿标准的确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进行了说明,督促双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广西某网络公司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合法费用万余元。

  法官提示,在互联网时代,公众号运营者为吸引更多的流量点击,所发文章往往图文并茂,形象生动。为此,侵犯他人著作权尤其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生侵权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定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报酬,同时还要在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