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托运物受损 货主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怒讨3万元

13.03.2017  13:05

  不久前,市民覃先生将一对自行车轮组以保价形式通过某速运公司邮寄到广州。在验收时,接货方发现自行车轮组损坏且不可修复。在协商索赔未果的情况下,覃先生将速运公司诉至法院,诉求判令速运公司赔偿货物保价款3万元。3月10日,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理了此案。

   保价托运货物受损 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据覃先生介绍,去年10月11日,他将一对碳纤维自行车轮组(以下简称自行车轮组)交付给某速运公司邮寄到广州。当时,接单的工作人员验明货物收件后,将托寄单副本交付给覃先生。几天后,覃先生被告知,其邮寄的自行车轮组因运输而损坏。为此,覃先生多次和速运公司协商及投诉到客服,但对方以其工作人员收货时没有验货等理由,拒不赔偿损失。

  覃先生表示,他在托寄单上注明了“托寄物:自行车轮组,声明保价值:30000元,付款方式:收方付”。对方也同意并收取货物且出具托寄单据,就是认可该货物的保价方式和付款方式的意识表示。同时,速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收取货物之前应当尽到验货的职责,这个不仅是业务要求,也是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快运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基于现在托运的自行车轮组已损坏且无法修复,诉求法庭判令速运公司赔偿货物保价款3万元。

  被告答辩表示异议 当庭提出诸多疑点

  “到件外包装无损的情况下,无法判断为运输过程中损坏。”庭审中,速运公司公共事务部的负责人辩称,快件是邮寄人包装后委托速运公司承运的,托寄物的材质为碳纤维,根本难于在此次运输途中造成压坏,如是运输途中造成挤压,外包装必受到重创或破损、变形,但该外包装整体表面平滑完整未受损。所以,自行车轮组属运输途中受损的证据并不充分,加上损坏部分的痕迹一般人肉眼难以核实,且仔细分辨损坏部分的痕迹都不是新的。

  “车轮购买的收据开具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但是开具公司在工商核准成立时间为2016年8月8日,收据的真实性存在出入。”该负责人当庭表示,收款证明和收据同为一家公司、同一个法人的两个签名明显不一致,存在造假嫌疑。同时,托寄物为二手交易商品,真实价值有待验证,且自行车轮胎组也只是部分损坏。

  当庭宣判原告胜出 被告不服表示上诉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速运公司为原告寄递物品,并出具了快递单,自双方于2016年10月11日办理托运手续后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原告在托寄物品时选择次日送达进行了保价,速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托物品安全、准时、快捷地寄送至收件人,但收件人在签收货物时却发现货物遭受损坏的痕迹。

  从本案证据来看,货物遭到破坏并非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合理耗损或者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所导致,且速运公司在接收货物时亦对货物进行了验视,并未发现货物被损坏的痕迹。

  对此,速运公司以邮寄物品为二手物品为由作为抗辩的理由,法庭不予采信。因此,涉讼货物被损坏与速运公司的托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速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了将托寄物安全、准时、快捷地寄送至收件人的合同义务。

  法庭当庭宣判: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第二十条的规定,速运公司应在原告的保价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万元。

  对此判决结果,该速运公司表示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编辑:石笑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