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环境保护局出台环保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1.09.2015  11:16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解决“四风”问题,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思想、行为,加强纪律约束,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和自治区、贵港市委相关要求,近日,贵港环境保护局出台了《贵港环境保护局环保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从政治坚定、令行禁止、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作风端正等12个方面对环保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做出了具体要求。如第四条“恪尽职守”。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勤政为民。不得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不得对下级、基层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不得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不得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或国家的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工作懒散,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不得对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处理不及时;不得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不主动;不得对需要向领导请求、报告的事项不及时办理;不得工作消极应付,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第十一条言行文明。要求环保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要着装整齐、仪表整洁,举止端正,讲究文明礼貌,规范执法言行,提高服务质量。接待交往中讲究文明用语。如用“”、“”、“谢谢”、“对不起”、“再见”、“今后多联系”等等文明用语的习惯。

  该《行为规范》的出台及实施对于规范环保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行为,引导环保工作人员摆正执法监管与被执法监管的关系,培育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增强文明执法意识,提高文明素养,树立良好职业形象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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