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如何杜绝权力寻租? 运用刑法手段打击"门路党"

26.09.2016  14:40

  本期话题:有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国家保障房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通过“暗渠道”住进了保障房,符合条件的人却申请不到。如何防止保障房成“权力房”“福利房”?

   保障房如何杜绝权力寻租   

  精准+公开,严防好政策跑偏   

  何其伟   

  保障房好比“唐僧肉”,上层政策出台保障房的政策是好的,但执行时,让个别村干部这些想分肉吃的“小妖”弄得跑偏了。

  为此,治理“小妖”的把戏,要对症下药,单靠“孙悟空”一己之力恐难有效,需要群策群力,综合治理。

  一是找准保障对象。这就要求政府监督部门不能只满足于情况拢一拢、汇报听一听的层面,更要走到现场,进入一线群众家里,看一看,感受一下,对照一下政策条文,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登记在册,排除虚报现象。

  二是把好审核关。与保障房相关的各种数据的调查分析单靠一个部门肯定不能收集完全,必须多部门联动起来加强信息沟通,才能获得详实的个人收入、家庭居住状况、个人就业情况等信息。这就需要住建、民政、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打破门户界限,在不涉及泄密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关于个人自然信息共享的动态平台。这样,在审核身份时有了更全面的信息支持,确保录入保障房享用信息的公正和准确。

  三是拓宽接受监督渠道。一方面要扩大知情权,最大范围地宣传保障房入住政策,让更多人知道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要拓宽监督渠道,一经确定享受保障房的对象后,作为政策相关部门要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广而告之,对享用保障房人员的信息状况在网上、小区公告栏等平台上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四是严厉追责,严打利用保障房政策谋取不当利益的各种犯罪行为。让违法者得到制裁,让投机者得不偿失。

   运用刑法手段打击“门路党”   

  黄磊   

  在违法责任顶多为一退了之的环境之下,“门路党”的投机方式越发容易成为一种错误导向,最终关系户、拥有权力的掮客们将污染整个保障房的分配生态,把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变成某些特权的福利。

  从犯罪构成角度来说,“门路党”无论是伪造自己贫困的材料也好,通过行贿方式谋求特殊关照也罢,其目标最终都是为了骗取保障房所有权或居住权;而就损害结果角度,无论是承租还是承购,其中间都骗取了市场差价,如果是谋取补贴,那相应补贴就成为了不正当利益。由此主客观一致,责任主体可能构成相应的合同诈骗罪、行贿罪。

  同样,那些拥有权力充当掮客的村支书、村主任,那些负有审核义务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其不仅忽视其行政职责,亦玷污了职务廉洁性,造成相应的损害结果,在符合相关立案标准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构成受贿罪或渎职犯罪。

  2014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列入征求意见稿,但由于保障条例立法尚未完成,相关责任条款也未付诸行动。如今看来,刑责兜底无疑是必要的保障。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唯有构建起了违规必纠的红线,提高保障房分配透明度,强化事先事后审查监督,以刑责兜底提高犯罪成本,形成威慑效应,保障房才能真正有法律层面的“保障”。

   网友声音   

  ★徐清:关键应反思和弥补监管机制上的漏洞,对在保障房分配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将保障房配置效率及公平纳入官员政绩考核机制之中。同时,加强权力监督,增加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示、分配等环节的透明度,逐步形成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互补、互动的良好局面,真正让保障房惠及困难群体。

  ★刘勋:要抓实抓细保障房的信息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发布机制,严防信息审核腐败。

  ★梁润溪:推动保障房申领网上全程公布,彻底杜绝“暗箱操作”;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实现房产信息共享,填补审核漏洞;将保障房申领纳入征信系统,建立失信人名单,加大惩罚力度。

  ★连真:建议相关部门对申报人住房、收入、金融资产等情况进行联网核实,并建立诚信体系。

  ★王小刚:有必要在申请、审查等关键环节,建立全面而严格的责任制度,堵塞政策漏洞,以实现分配公平和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