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31.12.2016  20:02
  12月30日,南宁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明确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条件,当CPI单月同比涨幅超3.5%时即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根据通知,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全市(含市辖县)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上述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全市(含市辖县)统一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与CPI同比涨幅乘积。具体计算公式为:(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CPI月度同比涨幅(%);(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CPI月度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每月CPI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CPI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通知要求,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