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少年致信感谢马山县检察官的教育和挽救

23.02.2018  21:52

  广西检察网2月23日讯(通讯员蓝莉)近日,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收到了两封特殊的来信,大学生李某某、黄某某在信中称,感谢检察院对本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能继续留在校园深造,感谢检察官的教育和挽救,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曾经犯过的罪行,并对此后悔不已,也使自己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2017年,李某某与黄某某均是某中学高中三年级学生,某日因学校停电,两人经合谋,约定在宿舍内伺机盗窃同学的财物。因涉嫌盗窃罪,马山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9日对李某某、黄某某刑事拘留,并于同年5月8日提请逮捕李某某、黄某某。马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黄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同时黄某某、李某某均系在校在读高三学生,两人均有成年近亲属,具有监护条件;同时,经过检察官的批评教育,李某某、黄某某均表示了认罪、悔罪。由于李某某、黄某某均已报名参加高考,如果对两人批准逮捕,两人势必不能如期参加高考。经过承办检察官的深入了解,李某某、黄某某均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数额较小,有挽救的条件和必要,且两人都对检察官表示非常希望能参加高考,如果能参加高考,会抓紧时间认真复习,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机会。鉴于李某某、黄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不逮捕不致再危害社会和妨害诉讼正常进行,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黄某某作出了情节轻微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遂变更了李某某、黄某某的强制措施。在李某某、黄某某被决定候审期间,检察官深深牵挂着两名失足少年,不定期向李某某、黄某某了解两人的复习情况,鼓励两人努力复习,力争考取一个理想的学校,并和家长积极沟通,建议家长加强对李某某、黄某某的有效监督。2017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考虑到李某某、黄某某要参加高考,为了不影响两人的复习进度,遂决定在李某某、黄某某高考结束后,再对本案做出进一步的处理,并和家长共同督促李某某、黄某某认真复习。2017年8月,李某某、黄某某参加高考后分别被广西某高校录取,李某某就读建设工程管理专业、黄某某就读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鉴于李某某、黄某某在作案时系在校学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黄某某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马山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17年8月对李某某、黄某某决定不起诉。 

  在检察官对李某某、黄某某分别宣布不起诉后,两人均对自己实施盗窃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表示今后要好好学习法律,绝不再走上犯罪的道路,不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不沾染社会不良风气,家长亦表示会加强对两名失足少年的监督教育,杜绝其再犯。在两名少年升入高校后,检察官不忘对两人进行跟踪、监督,核实挽救的效果。2018年2月,两人给检察官寄来了信件,分别认真汇报了本人升入高校后的学习、生活、思想动态方面的体会,并对检察机关的教育、挽救表示深深地感谢。 

  (作者单位:马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