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纳入领导干部考评参考 10种情形面临责任追究

17.08.2017  08:54

  信访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给予了明确。《实施细则》首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昨日,在《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实施细则》提出了要追责的10种具体情形。

   信访纳入领导干部考评参考

  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实施细则》则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也都要参照执行。

  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蒋汉学介绍称,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且明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同时,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考核,并明确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10种情形将面临责任追究

  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甚至造成大规模聚集、极端恶性事件,根本原因是相关地方和部门决策不民主、程序不规范;个别地方群众观念淡薄等。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在中央《实施办法》明确的6种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基础上,自治区结合有关规定,细化补充为10种情形。《实施细则》规定,根据问题性质或采取逐级递进的方法来确定追责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加大追责力度,也有利于推动问题解决。

  个人办事不力将受4种处罚

  在责任追究方式方面,追究党政机关的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了3种方式,即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则明确了4种方式,即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0种责任追究情形

  ●未执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评估走过场、搞形式,或者虽进行评估但未落实评估建议,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答复信访事项,导致信访群众重复信访的。

  ●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或者审核认定意见,未按规定落实或者不执行,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发生的集体访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达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控告检举人或者单位,影响信访案件办理或者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应对不当,导致舆情发酵扩散,造成党政机关形象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反馈,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记者 凌剑伊 实习生 王新月)

编辑:石笑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