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欠借款 夫妻需共同偿还借款

18.05.2016  10:03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高文姬)卢某与程某合作开发了一家大酒店,该项目挂靠在南宁一家装饰公司。因资金紧张,程某与装饰公司协商借款20万元用于项目支持,由卢某负责资金的支出,实际用款人为案外人程某。那么,卢某的妻子冯某与这笔借款有无关系?日前,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装饰公司要求卢某、冯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2012年10月底,卢某向装饰公司借款20万元,装饰公司出具的借款凭证上记载:借款用途为某大酒店项目借款,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底,利息按每月3%计算,“借款人”一栏为卢某签名。当天,装饰公司向卢某转账支付20万元。2014年9月,卢某分两次向装饰公司支付8.2万元。之后,卢某没有继续还款。装饰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及其妻子冯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卢某、冯某共同辩称,装饰公司是案外人程某与卢某合作开发的某大酒店项目的挂靠单位,程某与装饰公司协商借款20万元用于项目支持,因卢某负责资金的支出,所以装饰公司要求卢某来经办借款手续,但该款的实际用款人为程某,冯某不知情;该项目不是夫妻共同经营的项目,所以该笔借款与冯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无效情形的即可认定有效。装饰公司向卢某出借20万元,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借贷行为有效。卢某在装饰公司提供的借款凭证“借款人”一栏签名,且该20万元借款也转入了卢某的账户,尽管卢某与冯某抗辩该借款系案外人程某与装饰公司所达成的协议,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装饰公司对此主张也不予认可,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案的借款合同主体应认定为装饰公司与卢某。

  由于卢某是在其与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装饰公司借款,装饰公司主张的该案债务亦是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性债务,冯某的抗辩证据不足,法院认定装饰公司所主张的20万元借款应为卢某、冯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冯某应对卢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冯某、卢某连带偿还装饰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