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离婚 老人索要“带孙费”

28.07.2015  18:42

  一对80后离婚后,双双成了一起“索要带孙费”官司的被告,原告是两人孩子的奶奶,要求他们偿还其代为抚养孩子所支付的抚养费。这样的案子比较特殊,连法官都说少见。

  上周,陆川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老人索要“带孙费”得到支持,法院认为,老人代为抚养两个小孩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其有权要求偿还为此而支付的必要抚养费。

   回放:老人在家帮带孩子儿子儿媳外出打工后离婚

  陆川县的林阿姨(化名),年过五旬。在她打起这起“索要带孙费”官司前,她的儿子阿镇(化名)、儿媳阿楚(化名)前不久离了婚。这让拿着自己的养老金在家帮带两个孙女的林阿姨伤了心。原本,在此前,林阿姨对儿子儿媳的事情也没少操心。

  阿镇、阿楚均是80后。阿楚是宜州人,2002年年初她在陆川打工时与阿镇自由相识相恋,不久他们开始同居,在有了第一个孩子后,两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同年第二个孩子出生。

  两个孩子的到来,家里却不平静了,阿镇、阿楚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阿镇外出广东打工,后来阿楚也外出打工,两个孩子只能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接下来几年的外出打工生活,让阿镇、阿楚夫妻俩的感情没能好转,2013年11月,阿楚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阿镇、阿楚两人仍没能修补好两人之间的感情……2014年9月,阿楚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今年2月,法院判决准许阿镇、阿楚离婚,两个孩子由阿镇抚养。

   庭审:儿子同意偿还母亲支出的抚养费

  今年5月,林阿姨一纸诉讼将自己的儿子阿镇及前儿媳阿楚告到陆川法院,要求两人支付从2013年1月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她抚养两个孙女共支出的抚养费33600元。

  林阿姨的理由是,虽然她是两个孩子的奶奶,但没有法定抚养两个孩子的义务,抚养两个孩子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阿镇、阿楚各自平分承担。

  今年6月,陆川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上,阿镇承认,母亲代为抚养两个孩子共28个月,支出了抚养费33600元属实,同意返还16800元。

  对于孩子奶奶所说的帮带孩子28个月一事,阿楚也承认属实,但她认为,支出的抚养费33600元不是事实,在那段期间,她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500元)给阿镇。不过,对这一说法阿楚没能提供证据,阿镇对此也予以否认。

   判决:儿子、前儿媳各偿还抚养费12000元

  上周,陆川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阿姨索要“带孙费”得到支持,法院判阿镇、阿楚各偿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2000元给林阿姨。

  我们来看一下法官是怎样判的?

  对于林阿姨索要“带孙费”,法官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阿镇、阿楚对两个孩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林阿姨对两个孙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为维护阿镇、阿楚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在其两人外出期间,代为抚养两小孩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其有权要求阿镇、阿楚偿还为此而支付的必要抚养费。

  阿镇和阿楚该偿还多少抚养费?法官认为,林阿姨自认其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每月的养老金分别是1100元、1200元、1400元,除此收入外再无其他收入,其主张抚养两孩子期间,每月为两小孩支出抚养费1200元显然不合实情且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结合两个孩子实际需要、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阿镇、阿楚每月共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计24000元,每人承担12000元。为此,判阿镇、阿楚各偿还12000元给林阿姨。

   延伸阅读

   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该不该?

  引发这起“索要带孙费”的官司,或许有儿子婚姻破碎的因素在内。可抛开这一因素来讲,传统观念中,老人帮子女带小孩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目前一些老人开始挑战传统,要求子女支付工资。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该不该呢?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否合法、合理?

  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蓝庆球律师认为,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即抚养费)是合法并且合理的。《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照法律的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的老人林阿姨为维护阿镇、阿楚对其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在其两人外出期间,代为抚养两小孩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林阿姨有权要求被告阿镇、阿楚偿还为此而支付的必要抚养费。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所以,也不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一定没有抚养义务,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抚养义务。而显然,本案不属于第二种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原标题:儿子儿媳离婚 老人索要“带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