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偷拿家里钱 花2500元买智能手机

22.12.2014  00:54

  晚报讯(通讯员 徐文秋) 12月16日晚上8时许,12岁女孩小乔趁爸爸上卫生间洗澡之机,从其手包内偷拿了2500元钱,第二天一大早就跑到五一路一通讯店购买了一部VIVO智能手机。

  12月18日中午,乔先生发现钱不见了,于是询问妻子女儿,才得知女儿偷拿钱去买了手机。12月19日下午1时许,乔先生应约到该通讯店找王老板谈判退款事宜。可王老板却称手机虽未使用但已启动保修程序不能退货。乔先生认为,女儿未满14周岁,商家将手机卖给小孩子不合理,要求将新买的手机全额退款。对此,王老板表示,因为手机都是明码实价,并不存在欺诈,顾客拿了足够的钱来买没有理由不卖。

  五一警务站民警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追认。然而,乔先生的女儿才12岁,她偷拿家里的钱去买价值2500元钱的手机,肯定是超出了自己的行为能力,商家明显负有退货责任。

  为什么平时懂事的女儿会偷钱买手机呢?乔先生分析认为是因为同学们都有智能手机,彼此聊天交流学习心得和经验,而女儿没有手机觉得不方便,才会想到偷拿家里的钱去买手机。

  经过民警反复疏导和耐心调解,乔先生认为此事自己也有责任,提出该手机还是买下送给妻女共同使用,但要求通讯店退还100元就当给自己一个说法,王老板也表示同意,双方遂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