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深入学习贯彻党组工作条例 切实履行党组书记政治职责

06.11.2015  10:33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进一步提升党的建设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切实行动。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横向有国税及地税两大体系,纵向有总局到基层分局五个层级,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设有6800个党组,承担着抓机关、带系统,收好税、治好队的重任,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既领导管理国税,又联系指导地税,是税收工作的“总指挥部”。因此,税务总局党组和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书记同志,带头学习好、带头理解好、带头执行好《条例》,既是我们的重要政治责任,又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一、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对党组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是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保障。税务部门是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承担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的政治使命,承担着推进税收改革发展、提升税收工作站位的领导责任,必须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团结凝聚起事业发展的最广大力量。《条例》在开篇就强调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求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这为各级税务机关党组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推进落实各项税收重点工作,履行税收服务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职能,确保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性保障。
  (二)《条例》是组织开展党组各项工作的全面指导。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具体的制度规范,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运行中存在职责不够明确、议事决策不够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组工作的有效开展。《条例》确定了党组工作应当坚持的“四个原则”,列举了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七项重大问题,细化了党组设立的条件、范围、审批主体、程序,明确了党组成员的配备要求、应当遵循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形式,以及追究党组成员责任的八类情形,涵盖了党组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规定得细致、具体而清晰。这为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行之有效、规范科学地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在体制、机制、制度、原则上,提供了极具可操作性的、全方位的指导。
  (三)《条例》是党组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基本遵循。税务系统具有队伍大、党员多、链条长的特点,党建工作情况相对复杂,比如国税系统及市县地税局党员组织关系是属地管理,而人事关系是垂直管理,机关党委隶属地方党工委领导,又要接受上级税务机关指导;开展党的重要政治活动,总局党组既要领导国税,又要联系地税,各地税务机关既要落实总局党组部署,又要完成地方党委任务等。《条例》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规定党组应加强对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明确党组书记是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要求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党组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这为各级税务机关党组把机关党建和系统党建作为一个整体同部署、同抓实,强化对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促进形成党组书记带头抓、党组成员分工抓、机关党委具体抓、机关系统同步抓的税务系统党建工作格局,提供了基本遵循。
  (四)《条例》是党组抓好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标准。近八十万税务干部约占全国公务员总数的十分之一,特别是绝大多数干部在基层县税务局及分局,提升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精神状态、业务能力,打造税务“铁军”,对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而言都是艰巨的任务。《条例》规定党组应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要求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这为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着眼于强化机制、优化管理,从严治队、倾情带队,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更严更实的标准。
  二、准确把握《条例》对党组书记履职尽责的更高要求
  (一)全面履职担当职责更加明确。《条例》规定,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对党组书记的日常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事项以及组织任命、人员配备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职责是落实责任的基础。这些规定使党组书记主持机关单位全面工作的职责更加明确,职能定位更加清晰,要求党组书记以更高的政治责任感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认真负责地组织决定好本单位的业务部署、人事任免、项目安排、基层形态、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履行好政治领导、谋划全盘的职责,切实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更加细化。《条例》规定,党组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强调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各项规定,严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监督,并纳入巡视监督范围。这要求党组书记更加自觉地担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本岗主责”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带头践行“三严三实”,带头反对“四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履行选人用人责任、明纪纠风责任、预防监管责任、支持保障责任、管理示范责任,强化统筹推进、教育引导、督促检查,确保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三)党组班子建设要求更加突出。《条例》规定,党组成员出现违反条例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追究党组书记相关责任;要求党组成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并对党组班子组成作出了详细规定。这要求党组书记更加注重抓好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带头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班子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大局、驾驭复杂局面的整体能力;强化班子配备,倡导履责协作,引导班子成员坚持事业第一、工作第一,成为领导工作的“全能手”,并及时提醒、督促,把班子建设成为具有凝聚力、感召力、创造力的坚强集体。
  (四)党组决策监督追责更加严格。《条例》规定,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党组织根据需要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这些规定为党组书记决策套上了“紧箍咒”,要求党组书记更加严肃谨慎地行使决策权,自觉接受上级和下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把向组织汇报、接受组织考核作为“内心规矩”,坚决消除决策随意性、盲目性,防范和遏制决策失误及渎职失职问题。
  三、贯彻落实《条例》,提升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决策水平
  (一)增强政治意识,把握党组决策的正确方向。《条例》强调发挥好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决执行中央决定,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按照《条例》要求,牢固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绝对领导,立足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研判税收形势、思考税收工作、分析税收问题,确保党组决策符合中央精神及上级税务机关党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党组书记要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表率,带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始终保持敏锐的政治眼光、清醒的政治头脑,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有“主心骨”,明辨是非,站稳脚跟,确保党组决策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增强全局意识,提高党组决策的整体效率。《条例》规定的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多项重大问题,涉及党、政、人、事各方面的工作,事关一个地区、部门发展的全局。局部服从全局、在大局下行动,是党组决策的出发点、着眼点。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按照《条例》要求,强化全局大局意识,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在研究决策中做到一切从党的事业全局、税收事业全局出发,既立足当前,扎扎实实开展好各项税收工作,又着眼长远,谋划好不断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任务目标。各级税务机关党组书记要注重统一党组“一班人”的思想,引导大家站高处、看远处、想全局,使税收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协调、本地区税收工作与全国税收工作相协调,共同提高决策整体效率,使党组决策能得到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能经得起历史的评判、实践的检验。
  (三)增强民主意识,促进党组决策的科学准确。《条例》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规定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原则和领导制度,是党组建设的核心。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按照《条例》要求,在研究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过程中,广泛听取各级税务干部、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建议,使党组决策科学、客观。各级税务机关党组书记要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鼓励党组成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使党组会议得深、论得透、偏差少,营造民主、团结、集体决策的好氛围;坚持群众路线,多联系税务基层,多到纳税人中调研倾听,善于吸取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形成党组决策的最佳方案。
  (四)增强制度意识,确保党组决策的规范有序。《条例》设定了党组领导、请示报告、备案、党组书记述职、考核、列席会议等六项制度,为党组工作提供了全面的制度遵循。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只有完善制度,才能实现决策的规范化。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对照《条例》规定,结合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边学边改,对现有的关于党组设立和运行的制度进行清理规范,抓住履行职责、执行组织原则、落实议事决策等重点环节,查找不足,改进完善,确保党组决策的流程、规则、程序等符合《条例》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党组书记要牢固树立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决策的工作思路,以身作则,与党组成员一道不折不扣地学习贯彻好《条例》,履好职、尽好责,不断提升税务机关党组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