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今年底前全面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16.06.2017  13:44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方案强调,2017年12月前,全面建立我区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我区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方案明确了全面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任务:一是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广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是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明确相对应的具体期限。对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三是建立国土资源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征收存在裁量的,下列情况应当制定行政征收裁量权标准: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对减征、免征、缓征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缓征的具体条件;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使用的具体情形。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四是建立国土资源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确认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国土资源行政确认裁量基准:对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对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五是存在行政裁量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类别和类型分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方案要求,所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照程序完成编制后,均要及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便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适用和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如有修订、废止的,相关信息要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及时更新。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慎重使用裁量权,做到执法有理、有据、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