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受贿 归案后退回全部赃款

04.01.2015  12:38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归案后退回全部赃款

公司经理“收礼” 领刑两年半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邱景)柳州市某公司项目策划部经理林某在另一家公司租赁柳州市旧机场土地时给予照顾,多次收取该公司赠送的购物卡、现金。日前,林某因犯受贿罪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2013年8月期间,柳州市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案组在办案中发现,柳州市某公司部门经理林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根据已掌握的线索于2013年8月16日将林某带回调查。2013年8月19日,林某向柳州市纪委上缴6.2万元。2013年11月27日,纪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经查,林某就职的柳州市某公司系国有独资性质。林某于2007年进入该公司资产经营部工作,并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参与该公司在柳州市旧机场土地的租赁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柳州市某有限公司承租的土地。2009年至2011年的中秋节,柳州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向某安排该公司副总经理文某先后送给林某三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2012年8月17日,林某开始担任公司投资经营事业部项目策划部经理。2013年春节期间,为感谢林某的照顾,以及日后能继续得到林某的关照,向某又安排文某送给林某现金3万元,林某在三中路一家美食城门口收受了文某送来的现金。2013年2月7日,林某与妻子陈某将所得款存入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之后转入股票账户中。

2014年11月6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涉嫌犯受贿罪向城中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林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回全部赃款,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2013年8月16日,柳州市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案组根据已掌握的线索,将被告人林某带回调查,后柳州市纪委将此案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林某归案时并不具有自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其行为不属于自首。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