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报: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06.05.2016  13:00

  4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随后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及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就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提供更多便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表示,刚刚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与此前公布的法律草案二审稿相比作了比较大的修改,这些修改体现了立法机关制定这部法律所遵循的立法原则和所要达到的立法目的。

  张勇介绍,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贯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全国各地举办了多场座谈会,这其中包括在华活动的很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不少境外非政府组织表示,希望中国能有一部法律明确他们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希望通过这部法律给他们在招聘人员、税收优惠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保障。

  从立法内容看,就是要努力做到科学立法、务实开放,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与二审稿相比,法律条文从原来的九章67条修改成现在的七章54条,包括很多重要的制度性修改。这部法律同时对有关机关的工作提出了要求,比如登记管理机关要抓紧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在网站公布如何申请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这些都是为了给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合法有序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在法律实施方面,预留了充分的实施准备期。这部法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规定实施的准备期,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境外非政府组织了解、熟悉这部法律的内容,另一方面也促使负责这部法律实施的有关机关,利用这段时间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培训相关工作人员。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活动应在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境外非政府组织融资资助境内非政府组织的问题。对此,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回应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了有关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主要是通过资助国内的社会组织来开展项目活动、进行交流与合作。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发展,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技术,也有资金和经验,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政府高度赞赏境外非政府组织发挥的积极作用,所以我们持欢迎的态度。但是也应注意到,极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资金渠道,从事一些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也是我们应该做的。

  在回答其他记者提问时,郝云宏表示,越来越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合作,我们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希望实现共赢,这部法律对绝大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公安机关会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颁布后认真做准备工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在华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措施。

  郝云宏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凡是有损于国家安全、利益的事情,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法人、组织利益的事情都是不允许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由公安机关登记管理

  为什么由公安机关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机关?郭林茂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应。

  各个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如法国的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到法国进行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的警察局提出申请,经过法国内政部的批准。中国的管理体制也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公安机关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同时还有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有关事务的职责。

  公安机关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活动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法律把这个权力赋予公安机关,有利于公安机关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这个出发点是好的。

  此外,公安机关在监督管理、服务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过程中也必须依法行政,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时候,才能采取相关措施。另外,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履职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要履行好职责,还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郝云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法律颁布以后,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履行好职责,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首先,公安机关要尽快研究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一套程序和办法。第二,公安机关会抓紧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的业务领域项目目录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研究以后会在适当的时机对外发布。这都是在法律生效之前要提供给境外非政府组织的。

  郝云宏表示,虽然我们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是开放的、支持的,但凡是违反中国法律的,我们也会依法处理。

  那么,过去已经登记了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不是要重新向公安机关登记?

  郝云宏回应称,依照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颁布,我们还要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过渡政策,在法律生效前这段时间,保证活动继续开展。法律实施以后,只要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补充有关材料,我们会继续给他们作依法登记。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

  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什么不得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郭林茂称,根据我国行政法规的规定,到中国境内来合法开展宗教活动是允许的。当然,如果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不仅我们国家不同意,任何国家都不同意。

  关于为什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能募捐的问题,郭林茂表示,我们今年刚刚通过的慈善法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有资格进行募捐。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必须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公开募捐资格。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且来华临时活动都是短期的,因此不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

公安机关将发挥职能优势,依法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

  中国立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多的便利,保护他们的权益,这些细节怎么落到实处?

  针对这个问题,郝云宏回应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最为关心的是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活动需要哪些具体的程序和办法,我们会抓紧研究出台一套办法,在适当的时间通过网站对外发布,提供指引。我们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和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一套办事指南和在境内活动的领域、项目目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

  此外,公安机关具备出入境管理的条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境外人员在办理有关就业工作手续上,我们要提供便利的措施和服务。对已经在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我们要有一套过渡的办法,使他们衔接到新的法律当中。总之,公安机关会发挥在户籍、国籍、出境入境管理以及外国人在华活动管理各个方面的经验优势,切实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挥我们的职能优势,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正常的交流与合作,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