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公开遴选实施细则》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19.12.2014  19:58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网络体系,完善保供稳价惠民工作平台,确保平价商店建设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局起草了《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公开遴选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于2014年12月24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箱或传真等方式提交您对《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公开遴选工作建言献策。   邮寄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邮编:530028。   电子邮箱: nnjg0771@126.com   传真电话: 5515582   感谢您的热情参与!       附件:《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公开遴选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19日   

 

  

   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公开遴选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准入条件,促进我市平价商店遴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开展,不断提高稳价惠民服务水平,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288 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平价商店建设年度扩点计划公开   每年上半年,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开每年平价商店扩点信息,向社会公布当年我市平价商店建设目标、计划数量、启动时间及扩点重点方向等。    二、平价商店征集报名公开   符合申办条件,有意向并愿意遵守平价商店承办协议规定的经营主体,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名,报名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平价商店申办条件公开   每年公布平价商店扩点信息时,同时公开申办条件,主要有: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组织。   (二)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农副产品商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超市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营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粮、油、肉、禽、蛋、菜等副食品为主营项目,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得少于20种,其中蔬菜类不得少于15种。   (四)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销售粮、油、肉、禽、蛋类农副产品价格应保持低于区域内农贸市场同类农副产品平均价格5%以上,蔬菜类低于15%以上(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的幅度;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政府限价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五)与蔬菜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或流通经营者实现产销对接,并签有产销对接合同的优先考虑。   (六)愿意遵守《关于经营平价商店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管理办法》、《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和制度。   (七)愿意按照《平价商店建设规范》要求做好各项装潢工作,并使用南宁市平价商店统一标志(LOGO)。   (八)其他条件要求。    四、平价商店申办流程公开   平价商店申办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平价商店申办方于征集报名通知公布后的规定时间内,将申办平价商店所需申报表(详见附件)提交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部门在平价商店申办方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资料不齐的,应及时告知,并要求一次补全;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登记,受理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部门在初审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商务部门对给予受理登记的申请方的经营场所、经营模式、商品经营种类、销售情况、供销渠道等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遴选评分标准(详见附件)现场考评。   (四)核查人员现场核查完毕后提出考核意见建议。   (五)市价格主管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考核结果,按扩点计划数量和核查得分从高到低遴选,确定中选公示名单。    五、平价商店核查结果公开   对各申办方核查的得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申办方和社会监督。如对核查内容和结论有异议的,申办方可以重新申请核查。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另行选派核查人员。    六、平价商店中选经营主体名单公开   对遴选中选的平价商店,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实名提出异议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甄别。情况属实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向公众澄清直至取消中选资格的处理。取消企业中选资格后的空缺,由符合条件但评分排位在后的企业顺延递补。    七、平价商店建设资金补贴公开   (一)补贴标准和金额   1、实行一次性开办补贴政策。凡新开办平价商店,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条件,并取得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和签定协议的,可给予一次性的宣传、装潢、软硬件配置等建设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实际销售面积分三个等级,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3.5万元;20-5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为3万元;2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为2.5万元。   2、实行日常运营补贴政策。对平价商店日常按低于全市农贸市场均价降幅15%销售的平价农副产品,根据各平价商店各品种的实际销量来核补,由市价格调节基金补贴10%,平价商店自身需承担5%。   3、实行价差补贴政策。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限价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根据调控价格与市场均价的价差,核对实际销量后,给予全额补贴。   (二)补贴发放及公示   1、平价商店资金补贴由申请单位提出,经市物价、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按季度发放。   2、次年第一季度在政务信息网站,公布上年度全市各平价商店补贴发放明细。    八、平价商店退出信息公开   平价商店出现以下情况退出的应向社会公开:   (一)平价商店如不愿意继续履行稳价惠民义务和《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的,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退出手续;   (二)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而又拒不改正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三)对不符合平价商店必备条件、不能履行保供稳价义务,或巡查检查考核不达标的,经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四)严重违反南宁市平价商店管理的相关规定,拒不改正和消除不良后果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五)对因经营场所变更而又不符合平价商店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九、本实施细则所称向社会公开的发布渠道为南宁政务信息网站或者南宁市属媒体。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附件二: 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公开遴选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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