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住房公积金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19.09.2017  19:34

  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推进新型城镇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近日联合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各种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年满18周岁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居住生活在缴存地的都可以参与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年满18周岁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

  《办法》规定,凡是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并在缴存地所居住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自愿缴存人员若要缴纳住房公积金需与当地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按各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公积金缴存利率则按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员,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利息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利息额的10%。

  此外,针对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情况,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封存其账户。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正常缴存满一年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法》指出,凡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即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员,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与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该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额,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自愿缴存满两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但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若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员,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将虚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据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建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制度,不仅有助于将进城落户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住房问题,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还能调动灵活就业人员的购房积极性,提高进城落户人员的购房能力,可以创造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快城市特别是县城房地产去库存。

  此外,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还能为更多的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低成本购房信贷资金支持,让住房公积金成为普惠的住房金融制度,扩充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内涵,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让更多人群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记者 尹海明 通讯员 陈芊洁)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