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的通知

05.06.2017  22:25
  南府发〔2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县(区)、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按桂政发〔2017〕17号有关规定执行,2015年9月24日印发实施的南府发〔2015〕23号即行废止。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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