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16.05.2016  14:14

桂开办发〔2016〕70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妇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信用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引导金融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缓解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程序繁杂等问题,进一步支持发展扶贫产业,加快脱贫增收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自治区脱贫攻坚总体部署要求,把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根本任务,将全区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连续三年以内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发展产业增收作为“金融精准帮扶”的工作重点。

  二、工作原则

  (一)定点滴灌,精准扶贫。

  把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扶贫贷款发展产业增收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在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设计、合作模式、政策兑现等方式上积极创新,确保小额信贷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坚持政府推动,银行主动,部门参与,市场运作的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级有关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妇联组织、村第一书记、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的作用,协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妇联要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帮助贫困户中有妇女的户尽快脱贫致富。农合机构要做好贫困户信用评级授信体系建设,按照市场运作,自主放贷,提高服务水平。

  (三)规范运作,防控风险。

  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扶贫办、妇联要与农合机构互相配合,规范运作。积极探索建立贷款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不断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农合机构根据申请贷款农户的信用评级,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等。

  (四)加强宣传,自主参与。

  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相关政策和程序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和引导并尊重贫困农户和带动主体发展产业带动致富的意愿,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带动主体和贫困农户的利益。

  三、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主要内容

  (一)评级授信。各市、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操作指南》的流程,参照《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桂农信发〔2015〕72号)要求,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集中信用评定和评级授信,力争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兜底的低保户、社保户除外)信用评级授信。同时创造条件按最高授信额度给予贫困户评级授信。

  (二)贷款对象。

  全区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给予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根据信用评级和实际需要,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

  对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6—10万元的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可达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含3年)的全额贴息。

  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贷款使用。

  扶贫小额信贷用于凡能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以及易地搬迁的建房购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以解决有意愿、有能力的贫困户通过贷款自我发展。同时,引导和支持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贷款资金入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合作经营或入股分红,解决有能力但无产业发展条件和自我发展能力弱的贫困户增收问题。

  (五)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各县要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其中54个扶贫重点县每县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以上,面上县每县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50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由各县从自治区财政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专项用于偿还扶贫小额信贷的坏账和结转滚存用于下一年度的风险补偿资金筹集。农合机构按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放大贷款额度。

  (六)保证保险。

  鼓励市、县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用于分散贷款风险。由借款人与农合机构、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期限应与贷款期限匹配。可以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支付的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80%部分的保险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扶贫、财政、妇联、农合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实施细则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有机构管事、有人做事,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

  扶贫部门负责确保对象、需求精准。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的宣传。与农合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配合农合机构开展贫困农户信用档案评级授信。负责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贫困户合股经营和入股分红的企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监管等。

  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各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扶贫、农合机构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妇联部门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妇女的户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信用良好、有贷款需求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妇女获取扶贫小额信贷自主创业、参股分红实现增收,帮助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巾帼科技示范基地、“金绣球”乡村旅游农家乐示范点和扶贫合作社获取扶贫贴息贷款扶持,开展对贫困户妇女有关种植养殖、乡村旅游、家政服务等“大篷车”进村宣传培训工作。

  农合机构按照自身职责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具体操作办法,创新信贷审批方式,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程序,做好贫困农户信用体系建设、贷款发放、使用监督、贷款回收、风险防范、数据监控及报送等工作。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及农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参与金融扶贫,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长效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助力贫困户增收致富。

  (三)建立统计分析机制。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研究制定和完善统计监测标准。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监测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金融机构要按月将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回收情况以及资产质量等变化情况报扶贫、财政、妇联部门。市、县扶贫办要建立完善工作档案,记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情况、贷款获得、贷款贴息等情况,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妇联、农合机构等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四)确保工作经费开支。

  各县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具体工作部门的工作经费从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规定提取和各县年度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中解决。

  (五)完善风险防控。

  建立“财政+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贷款损失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有效分散、转移贷款风险。建立风险触发线,对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总量和增幅达到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考核要求,或回收率达到92%(含本数)以上的,由县财政予以适当奖励;对回收率低于90%(不含本数),且经过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认定确属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由县财政部门按核定损失额的50%给予相关金融机构补助。

  上述奖励所需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从本级预算安排和自治区、市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并报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六)建立考核机制。

  明确考核目标,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操作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6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