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三强化”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

20.08.2016  14:37
  近期,兴宁区通过“三强化”措施贯彻自治区、南宁市纪委持续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通知要求。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巩固作风建设成果。 

   紧抓关键,强化两个责任。 城区党委召开常委会议传达上级纪委文件精神,强调各党(工)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要深刻认识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极端重要性,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城区74个部门、单位制定查纠方案,对自查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处置。同时,城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进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常态化,对“回头看”落实情况和隐形“四风”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突出重点,强化查纠力度。 深入开展“正风肃纪深化年”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在城区各部门、单位开展一次高标准、严要求的自查自纠,重点查纠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情况,对本单位制定的纪律作风制度,看是否存在漏洞,有无严格按标准和要求完善。二是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对照干部职工签订的《兴宁区纪律作风对标承诺书》承诺内容,看是否执行,有无打折扣、搞变通,落实不坚决、不到位的问题。三是问题整改情况,重点看是否存在对2015年自治区党委巡视反馈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以及案发单位不整改、不纠正等问题。目前,城区各部门、单位对逐一对照“十个严禁”查纠的基础上,还对45项长期整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再检查,推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监督履责,强化责任追究。 城区纪委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结合当前开展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着重运用“第一种形态”,对督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利用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形式,要求被督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迅速整改到位,并形成简单明了、有针对性的自查整改报告。对不按期作出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严肃追究党(工)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对那些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