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检察院积极尝试办案新模式

09.08.2017  17:14

  广西检察网8月9日讯(通讯员蒋胜)自从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部署从2017年2月至11月,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以来,兴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近日,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了诉讼式审查。 

  审查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晖主持。检察员首先向侦查人员、辩护人等介绍了开展诉讼式审查的背景及原则,引导其围绕案件的事实以及逮捕条件相继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就犯罪嫌疑人王某、侯某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此次诉讼式审查中,承办检察员直接听取了多方对于案件事实、逮捕必要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意见。同时对在书面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的疑问,能够直接提问案件当事人,相关物证书证的真实性能够当场核实。 

  通过此次诉讼式审查,检察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根据案情及审查情况进行了综合判断并且记录在案,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后将结合案件犯罪情节和事实证据,最终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诉讼式审查”基于直接、面对面的优势,弥补了传统书面案卷审查中存在的一些弊端。承办检察员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能够更加全面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具体细节处,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社会危害性,从而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作者单位:兴安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