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07.11.2014  20:34

桂边指发〔201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4年2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

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合法有序实施,保障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各项建设任务目标圆满完成,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3号)(下称《大会战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是指按照《大会战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期限,为实现《大会战实施方案》的目标和任务而开展的以边境基础设施工程、推进边境开发、建立健全兴边富民补贴补助机制为重点内容的行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是指按照《大会战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期限,为实现《大会战实施方案》的目标和任务,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批准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的道路、饮水、电力、电话、网络、广播电视、农田、教育、卫生、公共服务中心、危旧房改造、口岸、商贸、边防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边境经济合作、优势资源开发、生态开发、农产品产业化示范等产业发展项目,以及边民补贴、边境补助等社会保障项目,共3大类20项建设任务。

  二、项目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综合协调、项目实施进度汇总、年度考评、宣传、工作汇总总结等。办公室下设项目计划协调组、资金协调组、项目实施督查组、产业开发组等4组。项目计划协调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下达、调整项目计划和协调部门之间任务;资金协调组设在财政厅,负责统一下达资金计划和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及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督查组设在自治区民委,负责项目实施督查工作;产业开发组下设一、二、三小组,分别设在自治区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分别负责相应产业项目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运作机制,根据《大会战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的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有关项目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大会战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开展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分解落实大会战的各项工作。

  三、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大会战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实施范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的要求,组织编制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实施区域、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方案编制要与边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将本部门承担任务项目和资金具体落实到大会战确定范围的市、县(市、区)、乡(镇)、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边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拟订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所属设区市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审核后先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制订本部门的当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平衡,并报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同意后,由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项目计划协调组统一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项目实施督查组据此对项目开展监督。

  第九条 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市、县(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由县级项目相关部门提出,通过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先与自治区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协调一致,提出项目调整方案,由自治区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项目计划协调组批准调整。计划调整未获审批同意前,不得先行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出现项目资金结余,不得擅自调整使用,需由县级项目相关部门提出,通过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先与自治区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协调一致,提出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方案,由自治区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项目计划协调组批准调整后,方可在同部门内项目间适当调剂使用,但不能跨部门调剂使用。使用自治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的,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桂财预〔2007〕116号)的规定报财政厅审批。

  四、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边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依据《大会战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本部门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各县(市、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同类项目的互相衔接,避免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第十二条 边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对应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的前期工作,列入大会战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或国家和自治区针对本部门项目出台的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推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重大项目招投标制和竣工验收制。

  (一)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建设实施前,业主单位应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如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实施的,需签订委托责任书,明确每项工程的法人单位和责任人。项目咨询、设计、监理、设备采购以及建后管护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时限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二)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经过招投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按规定开展工程监理,由监理人员或行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驻扎工地对施工全程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建设项目验收采取县(市、区)、市、自治区三级验收方式。县级验收由项目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组织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项目逐一进行县级竣工验收。县级验收通过后,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组要及时将验收工作情况上报市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再由市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组织全市相关部门进行抽验复核,复核通过后,最后报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视各市抽查情况决定是否组织自治区级重点抽查。项目竣工验收要根据相应行业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查验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验收材料,复核批复方案与实际实施内容的差异,并出具竣工验收鉴定。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委托实施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对符合开展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294号)精神委托村民自建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全力配合,全程做好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归口管理和“谁受益、谁养护”原则,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落实工程使用和养护管理方案,确保项目效益持续发挥。

  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各级工作职能,将项目上报、验收、审计全程的项目材料以及记录项目实施的声像、图片资料全部归档,做到每个项目各阶段情况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第十八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实行进度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制度,由大会战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级指挥部逐级负责相关项目进度基础数据资料的统计工作。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指挥部应将当月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于下个月5日前报送、当季度的统计资料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统计资料。发现虚报假报、数据严重失实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工作检查制度,对所有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自查、对应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对应自治区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检查制度。市、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每年检查一至两次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年终根据各市、县(市、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实施情况制定年终工作检查方案,并对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工作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和稽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下达、计划执行、资金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项目验收、工程效益、档案管理、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截留、挤占、贪污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涉及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前期工作供应商选取事宜,按照国土资源厅与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原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项目计划协调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即自动失效。